广西民族团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2013-6-5 17:0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民厅[2008]9号)精神,提高广西民族团结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广西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与发展,规范广西民族团结教育师资培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培训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基地作广西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实训基地,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努力培养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合格师资队伍。
第二章 培训基地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培训基地的基本职责:协助教育厅研究制定民族团结教育师资培训计划;协助教育厅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培训,主要培训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长、政教主任、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者、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
第三章 培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培训基地设置领导小组,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培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以保证培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
第六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较为齐全的学员管理、考核鉴定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能按照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并及时反馈培训效果,建立培训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培训基地建设
第七条 广西民族团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是为广西民族地区培养具有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民族知识和民族理论素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献身民族团结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因此培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培训内容上要突出实践性。学员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知识,帮助民族地区教师提升民族理论素养和民族政策水平,增强民族团结意识。
2.培训内容要强调特色。每年的培训内容在教育厅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下,围绕一定的特色主题进行。
3.突出培训课程的研发力度。能够及时根据广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贴民族团结教育的热点、难点,及时更新课程设置。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 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软硬件设施、培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检查,及时发现在师资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九条 建立培训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培训设施、培训队伍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团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西民族教育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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